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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依號誌指示行駛~~應該不是1000吧
我在96年6月4號時.被開了一張罰單是第48條1項2款當時我有詢問警察..他說是600元.可是我再6號去郵局繳錢時.卻說要1000元..1000是逾期的金額耶我又沒逾期ˋˊ後來我上網查~~應該是600沒錯阿.會不會是要被開單後5天再去繳..所以電腦的資料錯了..我去郵局要求退費..郵局竟然說不行...要我去監理所!!還說去監理所可能要跑2-3次~~我絕得很冤望耶~我同事也是一樣的罰單繳600.我卻繳1000.可以告訴我該怎麼做呢~~我可以強烈要求郵局退我錢~~等5天後在去繳嗎??謝謝急~~~我想郵局可以退我錢只是嫌麻煩吧!!
是郵局人員作業疏失或機器電腦誤判沒錯 此時只好寫信及把郵局電腦列印的收據影印寄到監理站申訴 或親自到監理站(所)提出超罰金額申訴可能當場會退您差額400元 提供罰則供您參考 第48條第1項第2款(不依標誌,標線,號誌指示)罰新台幣600~1800 您的罰則(期限內600)(30日內1000)(30日至60日1400)(60日以上1800) 記違規點數一點 期限內至金融機構郵局劃撥罰600最輕了 抵押駕駛執照(95年7月1日起的違規案件不得以易處抵押駕駛執照結案) 但如該地點無兩段式左轉標誌也無待轉區標線(指機車而言) 就可以申訴而且申訴多數會成功 因為不知要在何處待轉(理由充分) 至您應到案處所之監理站(所)(寫明申訴理由) 或至舉發您違規的單位(發單單位)(寫明申訴理由)
正確回答你: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.....駕駛人未依號誌指示轉彎於.....1.期限內(15)日罰600元2.15日至30日罰1000元3.31日至60日罰1400元4.61日後為最高罰1800元你至郵局繳納的收據記得勿弄丟,持該收據至車主之監理站辦理申訴退款。參考資料:執法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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